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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現一份巴西進口冷凍豬肉標本新冠病毒呈陽性,已集中隔離密切接觸者55人
據人民日報報道,12月2日晚21時,浙江玉環市疾控中心在城關中心菜市場豬肉攤位采集的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日常監測樣本中,發現一份巴西進口的冷凍豬后腿肉標本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當地迅速采取貨物封存、人員排查隔離、場地消殺等應急處置措施,連夜對市場外環境和從業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和消毒工作,并同步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溯源倒查工作。
目前已集中隔離密切接觸者55人,并采集咽拭子進行核酸檢測,已出檢測結果均為陰性;采集城關中心菜市場外環境及重點食品樣本30份,經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對城關中心菜市場進行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樣本所在攤位及周邊環境進行終末消毒、封鎖,對儲存過該批次貨物的場所進行終末消毒。
經“浙冷鏈”系統追溯,涉事產品為冷凍豬肉(去骨后腿肉),系巴西進口,經上海洋山港于2020年9月28日入境。目前貨物溯源流向情況已基本掌握,貨物流通涉及的椒江、黃巖和臨海均已開展貨物和人員的追蹤、調查和處置,有關信息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管總局:進口冷鏈食品無核酸檢測報告不得上市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12月2日消息,1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加強進口冷鏈食品追溯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重點口岸城市要落實好集中消毒、核酸檢測、信息錄入等首站防控措施。要強化協同聯動,在信息通報、風險交流、排查處置等方面加強跨區域、跨部門合作,更大范圍凝聚工作合力,織密冷鏈“物防”網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對食品進口商、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生鮮電商、餐飲企業等進行全面排查,企業自建冷庫、第三方冷庫年底前實現全覆蓋備案。要強化常態監管和應急處置,嚴字當頭,嚴格進口冷鏈食品從口岸到境內生產、流通、銷售全程防控,沒有檢驗檢疫證明、沒有核酸檢測報告、沒有消毒證明、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違反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規定,**高處死刑
近期,山東東營、菏澤、棗莊等市陸續發布發布關于依法處理違反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行為的通告表示,違反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規定,**高處死刑。以下為原文:
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東營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強化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東指辦發〔2020〕30號),公安機關將對下列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一、不按照《通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款**項之規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未向目的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備的;
2.未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的;
3.未建立進貨臺賬和批發銷售臺賬,未將購銷行為信息及時準確錄入“山東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統”的;
4.經營銷售環節未實行專柜銷售的;
5.未建立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臺賬,從業人員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6.在運輸、貯存、加工分裝、經營銷售等環節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不執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一十四條、**百一十五條**款之規定,以危害公共**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廣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個人和廣大消費者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負責。